2017年10月份,韓某鏗為了從電費上節約成本,將其經營的永X紙箱廠廠房外的三相電出線口的其中一相電線從電表里接出,接到另外一相電的出口處,導致總電表走得慢,以達到少交電費的目的。直至2019年10月17日被查處時,韓某鏗盜竊總電量為2.5萬余度,價值共計1.5萬余元。
揭西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定,韓某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改接電力線路,盜竊國家電能共計1.5萬余元,數額較大,該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的規定,涉嫌盜竊罪,符合逮捕的條件,遂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韓某鏗。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電力、燃氣等是一種無形能源,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偷盜這些無形能源,也能構成盜竊罪。私改電表、少掏電費,這些行為在市民觀念中可能只是貪小便宜,殊不知,竊電也屬于盜竊行為,揭西檢察提醒,切莫為省電費而修改電表,以身試法,觸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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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禁止竊電行為。竊電行為包括: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用電計量裝置;
(五)故意使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竊電。
【竊電行為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竊電行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竊電2千元以上不滿6萬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竊電6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竊電40萬元以上,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