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回顧
根據來賓市新聞出版局提供的線索。2019年6月21日,來賓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依法對設立于來賓市河南工業園標準廠房的廣西光大彩印包裝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車間大約有2000余平方米,廠房內有膠印機、釘箱機、切紙機等設備,并堆放有包裝裝潢印刷品等物品,廠房內有工人正在作業。執法人員要求現場負責人出示提供相關證照,其只能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1451300321801829J的《營業執照》,無法提供《印刷經營許可證》。
2019年6月24日,本機關對廣西光大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行為立案調查。2019年6月27日,廣西光大彩印包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羅某某到來賓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接受調查詢問。羅某某稱,廣西光大彩印包裝有限公司自2014年12月18日注冊成立,公司廠房裝修半年后開始正式運營。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是從事包裝制品生產、加工及銷售,自2019年3月起增加了包裝裝潢印刷業務。廠房內的設備,與包裝裝潢印刷有關的設備是水磨印刷開槽分切壓痕機和膠印機,其中水磨印刷開槽分切壓痕機是2019年3月5日進購后投入使用,膠印機是2018年購買的,是二手設備,本身存在一些故障,從進購至今一直在維修,尚未投入使用,承接彩印業務的訂單都是外包給其他公司印刷后再回傳該公司加工。
2、處罰決定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鑒于當事人在案發后已認識到錯誤,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在案件查處工作中積極配合辦案人員的工作,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后果,違法經營數額不大,無違法所得,且當事人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有繼續經營意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現根據《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對廣西光大彩印包裝有限公司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予以取締,給予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