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起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印刷包裝廠老板鄭某和妻子吳某卻攤上了大事。因無視法院的判決、裁定,私自轉移法院查封財產,6月3日,鄭某、吳某被仙居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事情要從2012年2月說起。鄭某為負責人的印刷包裝廠因生產缺資,向仙居人王某借款27萬元,妻子吳某是擔保人。借款到期后,該廠遲遲未還錢,王某一紙訴狀將這家印刷包裝廠和吳某告上了法庭。
仙居法院很快作出判決,由被告印刷包裝廠歸還王某借款本金27萬元及利息,被告吳某負連帶責任。
此案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對法院的傳票不理不睬,也一直不履行判決義務。2012年9月,仙居法院查封了該印刷包裝廠的一臺膠印機及其他機器設備,并責令被執行人吳某自行保管。
財產被查封后,夫婦倆仍然無動于衷,法院隨即又作出一紙裁定:拍賣該廠的全部機器設備。
這下,鄭某夫婦終于慌了。沒了機器,就等于沒有了賺錢的來源,再想翻身就難了。二人商量后,找來一個叉車司機,將廠里一臺價值130萬元的膠印機偷偷運到了四川省樂至縣。
2013年4月,評估公司對這批設備進行評估時,自然發現少了一臺最值錢的膠印機。種種跡象表明,這臺膠印機被兩被執行人私自轉移并隱匿。
法院多次電話責令交還查封財產,兩被執行人一直拒不交出。2013年4月25日,仙居法院認為鄭某、吳某的這一行為導致案件無法執行,情節嚴重,需追究其刑事責任,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此時,夫婦倆才意識到事態的嚴重性,主動到法院還清了欠款。
不過,雖然執行案件了結了,兩人仍不能逃脫刑事追究。法院審理認為,鄭某、吳某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因兩人已經履行了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