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公布了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據顯示,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因固廢露天堆存,被罰款五萬元。
根據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消息,4月2日,其環境監察支隊現場檢查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發現該企業的固廢露天堆存。
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規定。
4月22日,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作出《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告知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但在規定的期限內,該企業未提出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責令內蒙古天浩紙業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伍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