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查查明: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間,熊某某、黃某某以及由熊某某委派的李某某共同負責南昌市某紙業有限公司融資業務。熊某某、黃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公司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情況下,以南昌市某紙業有限公司需要技改資金為由通過口口相傳、召開年會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融資業務,并承諾給予投資者10%至15%的投資回報。兩年間,三人與140余名被害人簽訂融資協議書,吸收資金共計3900余萬元。
案發后,熊某某、黃某某為掩飾犯罪事實將公司的會計憑證、電子會計資料等藏匿在熊某某汽車內,經偵查人員多次要求,拒不交出公司會計憑證等資料。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南昌市某某紙業有限公司,被告人熊某某、黃某某作為該公司主管人員,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員,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熊某某、黃某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檢察官講法條
相關法條:《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