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縣鴻翔紙箱加工廠未批先建,被環保局責令停產并罰款
延津縣環保局于2019年4月29日對延津縣鴻翔紙箱加工廠未批先建案立案調查。
經調查,延津縣鴻翔紙箱加工廠年產10萬平方米瓦楞紙項目,總投資額為40萬元。地址位于延津縣城關鎮東關大橋路北,2019年4月28日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紙箱加工廠在未辦理環評環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建設并投入生產。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根據鴻翔紙箱加工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鴻翔紙箱加工廠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我局對你紙箱加工廠上述行為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生產;
2、給予罰款五千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