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2年6月26日,山東世紀陽光紙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陽光”)向濰坊中院起訴浙江山鷹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山鷹”)、壽光市順發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發經貿”)及青州市宇陽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陽經貿”)侵犯其發明專利權(專利名稱為“涂布白面牛卡紙及其制造方法”,專利號:ZL200910016756.4),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并索求賠償款100.00萬元。濰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隨后本案進入司法鑒定階段。
2013年4月16日,世紀陽光申請撤回對宇陽經貿的訴訟請求。
2013年7月,濰坊中院確定由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對公證封存的樣品技術特征進行鑒定。
2016年5月5日,濰坊中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并告知北京國威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無法出具司法鑒定報告,需進行第二次司法鑒定。浙江山鷹就法院啟動第二次司法鑒定提出異議。
2017年7月,北京紫圖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依據齊魯工業大學下屬某實驗室提供的紙張檢測報告,作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特征與ZL200910016756.4權利要求1對應技術特征相同的鑒定意見。
2018年1月16日,世紀陽光將訴訟請求的賠償部分變更要求為賠償人民幣1億元。
濰坊中院分別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4月16日、2018年5月28日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浙江山鷹在一審庭審中提出了如下主張并提供了相應證據:
1、浙江山鷹的涂布牛卡紙項目系簾式涂布牛卡紙,研發于2009年,2011年4月13日,浙江山鷹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并取得了發明專利,專利名稱為“一種本色涂布牛卡紙及其制造方法”,專利號為ZL201110091856.0。浙江山鷹使用自己的專利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并未侵害世紀陽光的專利權;
涉案專利摘要
2、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存在重大瑕疵;
3、原告世紀陽光主張一億元賠償金額沒有事實依據;
4、浙江山鷹和世紀陽光均是購買的維美德公司產品,維美德公司明確指出兩家公司的造紙設備在壓榨部和涂布部技術方面存在區別,兩種技術在生產產品的工藝實現上并不相同;
5、浙江山鷹生產的產品依托的是簾式涂布機,而世紀陽光依托的是刮刀涂布機,兩者生產的是不同的產品。
2018年8月,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2012)濰知初字第361號)判決如下:
1、浙江山鷹、順發經貿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發明專利權的行為;
2、浙江山鷹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紀陽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165.0435萬元;
3、順發經貿在浙江山鷹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4、駁回世紀陽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2018年8月25日浙江山鷹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9年4月10日浙江山鷹發布訴訟公告:近日收到山東高院(2019)魯民終1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1、撤銷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濰知初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2、本案指令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3、上訴人浙江山鷹紙業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
附訴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