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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評價
第四步通用指南
對可持續(xù)水管理伙伴而言,定期盤點自身績效和進度至關重要,包括評價自身對水管理的貢獻和效益,以及組織和利益相關方的風險變化。評價可以奠定基礎,用于確定需要采取哪些新行動或方法,以及行動或方法的具體內容。這可能需要不時更新可持續(xù)水管理和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并支持持續(xù)改善的原則。
第四步的準則和指標與第三步有所不同,在本步驟中,我們評價的是場址關于自身及所在流域的計劃產生的影響,以及在適用情況下,場址關于原物料原產地流域的計劃產生的影響。
4.1 評價場址績效
4.1.1.組織應列出可持續(xù)水管理計劃的行動目標和改善目標,目前的進度,或目標達成情況。組織還應該說明自身對實現(xiàn) AWS 五項成果中的每一項所做出的貢獻。應將實現(xiàn)目標進度與可持續(xù)水管理計劃中給出的時間表進行對照。
4.1.2 此項指標是指實施組織的價值創(chuàng)造。組織應致力于提供水相關成本-效益的財務評價,并說明在可持續(xù)水管理上的財務投資以及得到的服務和效益。例如,提高用水效率會節(jié)省水費或(用于從鉆井中泵水的)能源成本。為實現(xiàn)長期水安全,風險緩解措施(或為了避免更高的意外成本而采取的行動)可能會產生凈成本。
4.1.3.組織應說明對流域和/或流域利益相關方帶來的價值效益(如能確認),**將貢獻量化。這種效益可能是財務上的,也可以是價值方面的,如改善自然資本和生態(tài)系統(tǒng)服務,或是提升整個流域的長期水安全性以及降低風險。
有時,很難量化評價場址為了流域利益而創(chuàng)造的水相關價值,這時可能只能進行定性評估。
例如:
? 免費提供水或處理過的廢水用于雜用水或灌溉
? 通過改進廢水處理或安裝濕地處理系統(tǒng)來改善水體水質
? 幫助改善重要水相關區(qū)域的某個指標,為自然環(huán)境和社區(qū)帶來社會和自然資本效益(如休閑和福祉)
4.1.4 組織應開展并說明**管理層對可持續(xù)水管理政策和計劃的評價。此項工作應由不直接參與水管理或可持續(xù)水管理日常事務的**經理(可能在董事會層*)進行。
**管理層為組織內***的人員,**是由**執(zhí)行官(或同等職位人員)、**財務官(或同等職位人員)或**運營官(或同等職位人員)進行評價。然而無論何種情況,評價工作應由**管理層的(至少)一名成員執(zhí)行。
或者,**公司治理機構(通常為董事會,或同等機構)也可負責進行評價。若無董事會,則應咨詢職能相當?shù)闹卫頇C構(如理事會)。AWS 鼓勵場址全面探討其可持續(xù)水管理的努力,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1:
? 共同水挑戰(zhàn)(在 1.6 中識別并在 4.3 中確認的)
? 水風險(在 1.7 中識別并在 4.2 中確認的)
? 水相關機遇、成本節(jié)省和效益(在 1.7 中識別并在 4.1 中確認的)
? 水相關的重大事故或極端事件(在 4.2 中確認的)
場址應提供會議議程文件,包括對場址可持續(xù)水管理工作(涵蓋共同的水挑戰(zhàn)、水風險和機遇,及任何實現(xiàn)的水相關成本節(jié)省或效益,以及重大事故)的討論。包含上述內容的議程須附上參會人員名單。評價應就出現(xiàn)的關切問題形成年度書面文件。
4.2 評價水相關突發(fā)事件的影響
4.2.1 組織應至少每年報告一次水相關的任何重大或突發(fā)事件,以及組織的響應、行動和結果。組織應致力調查事件原因,在適當情況下,采取新行動或修改可持續(xù)水管理計劃。這包括影響組織的事件,以及在組織或場址發(fā)生并影響流域內其他方的事件。上述方式識別和記錄的水相關事件,可作為組織對突發(fā)事件全面盤點的一部分進行評價。
事件可能包括與環(huán)境有關的突發(fā)情況(可能是或不是極端/人為事件):
? 輕度至嚴重洪水,可能影響水流狀態(tài)和基礎設施能力,包括暴風雨管理
? 自然災害,破壞水利基礎設施(如龍卷風、颶風、地震等)
? 干旱,嚴重影響水的可獲得性和污水中污染物的濃度
? 水質的環(huán)境變化(如藻類大量繁殖)
? 淡水入侵物種
事件還可能包括意外或其他外部情況:
? 需要緩解的污染物外溢或泄露
? 設備結構故障
? 政治沖突(如戰(zhàn)爭)
? 人為失誤
? 故意破壞/恐怖主義
過去 10 至 20 年間發(fā)生的極端事件(包括鄰近流域的)也應納入考量,這些事件可表明場址未來可能面臨的與氣候相關的水風險。極端天氣和極端氣候事件常見于媒體報道,有時則是學術研究的對象。在某些司法轄區(qū),公共部門機構可提供資源,以便跟蹤此類事件,評價其影響和風險。**,非政府組織也會運用工具,經常發(fā)布特定地點的趨勢報告。組織應檢索以上所有信息來源,確定是否有極端事件信息可用于評價。
場址應準備對當年突發(fā)事件的年度書面盤點,特別關注場址對事故的響應。任何針對未來事件的提議措施都應納入準則 4.4。場址應提供可持續(xù)水管理和應急計劃的歷史版本和更新版本,或重點指出對可持續(xù)水管理和應急計劃的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