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101認證的豁免和排除。
(a)豁免。(1)以“有機”方式出售農產品,但每年來自有機銷售的農業總收入總計5,000美元或以下的生產或裝卸業務,可免除本部分E小節中的認證,并且無需提交有機系統計劃以接受或批準§205.201,但必須符合本部分C部分的適用有機生產和處理要求以及§205.310的標簽要求。此類操作產生的產品不得用作其他處理操作產生的加工產品中被鑒定為有機成分的成分。
(2)作為零售食品企業或零售食品企業的一部分的,處理有機生產的農產品但不對其進行加工的裝卸作業,不受本部分要求的限制。
(3)僅處理*終產品總重量(水和鹽除外)中有機成分含量少于70%的農產品的處理操作或部分處理操作不受本部分的要求,但以下情況除外:
(i)關于農產品中使用的任何有機生產成分的第205.272條規定的防止有機產品與禁用物質接觸的規定;
(ii)§§205.305和205.310的標簽規定;和
(iii)本節(c)段中的記錄保存規定。
(4)僅在信息面板上標識有機成分的處理操作或部分處理操作不受本部分要求的約束,但以下情況除外:
(i)關于農產品中使用的任何有機生產成分的第205.272條規定的防止有機產品與禁用物質接觸的規定;
(ii)§§205.305和205.310的標簽規定;和
(iii)本節(c)段中的記錄保存規定。
(b)排除事項。(1)除第205.272條中針對任何有機生產的產品規定的防止混合和與禁用物質混合和接觸的要求外,本部分的要求中不包括處理操作或部分處理操作(如果有的話)該操作或操作的一部分僅出售標有“ 100%有機”,“有機”或“用有機(指定成分或食品組)制成的”有機農產品:
(i)在被該行動接收或獲取之前,已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封裝在容器中;和
(ii)保留在同一包裝或容器中,并且在控制操作過程中未經其他處理。
(2)處理操作,是零售食品企業或零售食品企業的一部分,在該零售食品企業的場所處理以前標記為“ 100%”的農產品的生食和即食食品本部分的要求中不包括“有機”,“有機”或“用有機(指定成分或食品組)制成”。
(i)第205.272條規定的防止與禁用物質接觸的要求;和
(ii)§205.310的標簽規定。
(c)豁免操作應保存的記錄。(1)任何根據本條(a)(3)或(a)(4)豁免認證的裝卸作業,必須保持足以確保以下內容的記錄:
i證明被確定為有機的成分是有機生產和處理的;和
(ii)驗證從這些成分中產生的數量。
(2)記錄必須自創建之日起保存不少于3年,并且操作必須允許秘書和適用的州有機計劃的管理州代表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訪問這些記錄以進行檢查和復制。以及本部分中規定的適用法規。
§205.102使用術語“有機”。
出售,標記或表示為“ 100%有機”,“有機”或“用有機(指定成分或食品組)制成的”的任何農產品必須是:
(a)按照§205.101或§§205.202至205.207或§§205.236至205.240中指定的要求以及205部分的所有其他適用要求生產;和
(b)按照§205.101或§§205.270至205.272規定的要求以及本205部分的所有其他適用要求進行處理。
[2000年12月21日的65 FR 80637,由2010年2月17日的75 FR 7193修訂]
§205.103通過認證的操作進行記錄保存。
(a)一家經認證的經營機構必須保留有關農產品的生產,收獲和處理的記錄,這些農產品要或打算出售,加標簽或表示為“ 100%有機”,“有機”或“用有機制成” (指定的成分或食物組)。”
(b)此類記錄必須:
(1)適應經認證經營的特定業務;
(2)充分披露認證經營活動的所有活動和交易,以使其易于理解和審計;
(三)自創立之日起不少于5年;和
(4)足以證明符合該法和本部分的規定。
(c)經認證的運營機構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由秘書的授權代表,適用的**計劃的管理州官員和認證代理人提供此類記錄,以供檢查和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