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液玻璃瓶原料鈉鈣玻璃管,配以鋁塑組合蓋,鋁塑全撕開蓋,適用于中藥口服液、*品口服液、生物制劑、試劑等。
口服液玻璃瓶瓶蓋存在的2大問題
問題一:內襯膠塞墊的復合鋁蓋質量控制問題
鋁蓋是作為獨立的藥包材進行注冊申報,申報的生產規程只有鋁蓋的生產內容,無膠塞墊的裝配過程,自然,在質量標準中也無檢測膠塞墊的內容,鋁蓋出廠時生產企業只出具根據鋁蓋質量標準檢驗的報告書,而內襯膠塞的質量檢測指標是否合格,沒有質*保*明。作為藥包材使用終端—大部分*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制劑室并無足夠的藥包材檢驗能力,對購進藥包材的質量控制主要依賴于供貨方的合格檢驗報告書,從藥廠制定的口服液玻璃瓶鋁蓋內控標準來看,一般只是對鋁蓋的外觀、規格、尺寸、微生物限度幾個有限的項目進行了規定,而無對內襯膠塞的檢測項目內容。根據gmp的要求,*生產企業在購進鋁蓋之前,會向供應商索取鋁蓋和內塞的藥包材注冊證等相關資質,但是對每次購進的鋁蓋是否配用了合法、合格的藥用膠塞,往往缺乏監控,也不具備檢驗能力,口服液鋁蓋的包裝標識內容不完整也是原因之一。同時,鋁蓋生產企業在膠塞購進、使用、出廠的管理上較為松散,進出均未經檢驗,認為膠塞不是我廠產品,不需要對其質量負責,導致藥用膠塞的質量控制在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出現了真空和盲點。
問題二:口服液玻璃瓶鋁蓋的外包裝標識與實際狀態不符
應用于*包裝的口服液玻璃瓶鋁蓋并非是獨立使用,服用過口服液的人都知道,在鋁蓋和藥液之間必須要加內襯膠塞或膠墊,膠塞起著隔絕、密封的主要作用。目前對藥用鋁蓋和藥用膠塞,是作為兩種不同的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我國分別獨立核發藥包材注冊證,按照這種管理,*生產企業應該分別從合法企業購進,在灌裝間配套使用。但在口服液的生產操作中,出于技術和成本因素,藥廠不可能分別從鋁蓋生產企業購進鋁蓋,從膠塞廠家購進膠塞在組裝到一起用于包裝口服液。目前通用的做法是:藥廠有直接購進已裝配好膠塞的鋁蓋的需求,藥包材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需求,提供的口服液鋁蓋也都配有不同材質的內塞,有乳膠、硅膠等,那么內塞和鋁蓋的裝配過程其實終在鋁蓋生產企業完成,這種鋁蓋出廠已經是兩種藥包材的符合成品。根據《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局令第13號)的規定,鋁蓋中所使用的藥用膠塞也必須具備《藥包材注冊證》,符合相關標準,但因為口服液玻璃瓶鋁蓋廠家往往只取得了鋁蓋的《藥包材注冊證》,內塞是外購的,出廠時只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鋁蓋的品名、批號和對應藥包材注冊證號,造成與實際成品銷售狀態不符,且無法追溯內塞的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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